【短訊】曾經最佳分析師,搞老鼠倉虧掉30萬,所管基金虧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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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吳雨其)在對公募基金進行嚴格監管、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等“老鼠倉”行為的背景下,仍有部分基金經理鋌而走險。浙江證監局最新披露了一則“老鼠倉”事件。所涉基金經理為原浙商基金劉煒,履歷來看,劉煒曾是倫敦商學院金融學碩士,并在多個海外賣方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一度成為賣方研究主管,并曾被《亞洲貨幣》等權威雜志評為“最佳中國分析師”。2021年2月1日起,劉煒擔任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的基金經理。盡管履歷光鮮,但前述產品在他管理近一年半時間內虧損了42.21%,任職年化回報為-34.33%,為同類基金墊底水平,老鼠倉的虧損似乎就不那么意外。記者翻閱浙商滬港深精選持倉明細發現,該基金重倉港股,在更換基金經理后持倉并沒有發生較大變化。浙商基金方面對記者表示,“公司已第一時間處理。”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公司在發現其違規后第一時間暫停了劉煒一切職務,并關閉其全部系統權限及公司門禁,根據內部決議啟動對其的責任追究機制。同時,公司原督察長對其進行了合規談話,公司總辦會批準解除其基金經理職務,并全力配合監管機構等的相關調查。搞“老鼠倉”倒虧超30萬元,網友評:太丟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劉煒自2021年2月1日起擔任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分析、投資決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決定暫停職務。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劉煒因職務便利知悉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交易有關的研究報告、投資策略、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任職期間,劉煒控制“唐某卿”賬戶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進行趨同交易。具體來看,自賬戶開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國聯證券賬戶共交易滬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額1972.55萬元,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趨同交易股票2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172.67萬元,趨同交易股票只數占比56.1%,趨同交易金額占比59.45%,賬戶趨同交易虧損223,280.86元。上述期間內,“唐某卿”國聯證券賬戶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額1318.72萬元,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趨同交易股票1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587.57萬元,趨同交易股票只數占比54.17%,趨同交易金額占比44.56%,賬戶趨同交易虧損141,814.23元。經計算,劉煒利用“唐某卿”賬戶趨同交易合計成交金額1760.24萬元,趨同交易合計虧損365,095.09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劉煒處以30萬元罰款。搞“老鼠倉”反倒虧了30多萬,也引來一眾調侃,“‘老鼠倉’被抓住挺丟人,賠了錢還被公之于眾就更丟人了。”另外,行政處罰書顯示,劉煒還提交了申辯意見:第一,無違規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對境內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違法行為。第二,未獲取任何非法利益。趨同交易與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時間發生,不存在個人賬戶在基金賬戶買入股票拉高價格后獲益的情況。第三,未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第四,糾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提供資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第六,已采取糾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諾函、已完結所有個人相關的交易、辭去基金經理職務等。不過,浙江證監局認為,劉煒作為基金從業人員,理應學習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規,不了解法律法規等不能成為其免責理由。非法利益獲取情況、投資人經濟損失情況、糾錯態度、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已采取的糾正行為等,在作出行政處罰及量罰時已充分考慮。綜上,對劉煒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監管對“老鼠倉”行為“零容忍”隨著我國證券和期貨市場的迅速發展,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規行為不斷涌現。這些行為采用的手段和方式越來越隱蔽多樣,嚴重破壞了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老鼠倉”等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增強。去年7月,中辦、國辦公開發布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中辦、國辦歷史上首次專門就資本市場“零容忍”的聯手發文,就把“老鼠倉”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即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的執法,包括嚴厲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部交易、老鼠倉、操縱市場等重大案件。同年8月,中基協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道德規范指南》,再對“老鼠倉”行為亮明“紅燈”,如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內幕交易行為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涵蓋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投資、研究和交易等部門相關人員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內幕交易防控機制。私募方面,近日也對“老鼠倉”進行了規范。7月9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發布,當中也表示,對實施“老鼠倉”要加大懲處力度。條理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主體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要求,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不斷優化私募基金整體生態;明確證監會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占基金財產、實施“老鼠倉”、利益輸送等行為加以規范,加大懲處力度,為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營造規范有序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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