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哪些是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情形?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因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所以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的不同情況而定。
1、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傷殘等級系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責任系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為0.5。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哪些是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情形?
在侵犯他人物質性人格權利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后果:
1、因侵權行為人造成他人死亡的;
2、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健康權、身體權已經導致被侵害人殘疾且已經達到評殘等級,或者雖然沒有達到評殘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傷痕,且嚴重影響被侵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后果。
在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時,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殺自傷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嚴重影響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場所公然侮辱、誹謗、貶損、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或者公開披露受害人的隱私,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破裂、惡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如祖傳遺物、榮譽證書、功勛章等,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毀損不能修復的;
7、非法肢解尸體,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隱私,或者非法利用、損害死者的遺體(遺骨),或者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造成其近親屬的社會評價降低、受到社會歧視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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