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期限的基本內容是什么?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么?
來源: 財報分析網 ┆ 時間: 2023-07-06 08:37:21
補償期限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補償期限指被保險人申請補償及保險人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時間限制。(1)對被保險人補償期限為申請補償時間。一般規定為一年,即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經過一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補償,不提出必要的單據,證件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2)對保險人的補償期間為: 達成賠償協議后,保險人應在10天內賠付給被保險人,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10日后,按當時銀行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此外,補償期限還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特定責任時間的限制。例如船舶失蹤6個月以上; 機動車全車失蹤3個月后,才能受理賠償其損失。
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么?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按照前述標準雙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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