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試點土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 產業園區用地不得銷售
北京試點土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 產業園區用地不得銷售
日前,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意見》要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統籌規劃,組織高精尖產業優先在各類園區落戶,并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為高精尖產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專家表示,這一文件的出臺,將對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促進首都經濟結構調整和高質量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了解,該《意見》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北京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試點。在試點時,各園區將堅持規劃引領,節約集約的原則,同時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產業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健全并實施動態監管和定期評估制度,嚴防投機炒賣房屋和土地。
對于“高精尖產業”的入園標準和審核,《意見》中明確:在落實全市產業目錄、負面清單、準入標準和鼓勵政策的基礎上,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負責指導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轄區內產業規劃、產業準入清單,并適時組織評估。
具體實施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高精尖產業準入標準研究確定入園企業的準入條件,明確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含地均產出)、創新能力、節能環保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此外,《意見》還要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提前確定產業用地年度實施計劃,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同時,要統籌規劃,組織高精尖產業優先在各類園區落戶,并與園區及周邊居住用地相匹配,產業園區可安排建筑規模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15%的配套設施,實現職住平衡、產城融合。要合理確定建設時序,做好國家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用地保障工作。
根據《意見》規定,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各園區可綜合采用園區規劃范圍內統籌平衡開發成本、出讓土地和出租房屋并舉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為高精尖產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見》明確了園區向入園企業提供土地的3種土地利用方式,在經市、區政府授權的前提下:園區開發企業可依法使用園區產業用地,向入園企業出租,但不得轉讓;園區開發企業也可以建設并持有產業用房及其各項配套服務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但不得整體或分割銷售,不得轉讓公司股權;園區與入園企業可采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意見》中指出,入園企業向園區開發企業租賃產業用地的,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園區土地成本收益和產業引導政策具體制定。
此外,入園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根據園區規劃,入園企業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設生產經營設施,租賃期內該設施屬投資企業所有。
入園企業申請以出讓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但國家和本市重大產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最長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土地用途,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確定。工業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出讓底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為保證產業用地用于高精尖項目,《意見》要求,簽訂供地合同前,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入園企業按照準入條件作出書面承諾、與入園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作為用地合同的附件。
履約監管協議書包括約定退出條款,明確入園企業運營后未達到準入條件的監管處理措施,以及企業自身原因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的退出方式。
同時,《意見》強調,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審核批準的專業園、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運營機構可將依法自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或建設的產業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外,其他入園企業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園區出讓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轉讓、銷售、出租,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等的企業,由所在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履約監管協議書進行處置;情節嚴重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承租土地。對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產業項目,按照國家關于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執行。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定期對產業項目準入、運營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公開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強化企業信用管理,將違反合同的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限制其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為保障這項政策的順利實施,《意見》還要求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盡快組織編制所屬園區試點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后抓緊實施;同時,做好“一條龍”審批服務,提高項目落地建設效率。市有關部門要及時跟蹤試點情況,對政策實施效果、存在問題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動態調整相關政策措施,提高精準施策水平。(王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