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樓市新規: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11月23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涉及明確監管范圍、設立監管賬戶、明確監管期限、規范資金繳存、明確相關責任等10個方面。
《通知》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對保障建設項目竣工交付的預售資金實行重點監管,列為重點監管資金,其他為非重點監管資金。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簡稱“監管部門”),并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監管賬戶的設立模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要確定監管銀行,并以樓棟為基本單位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預售許可證中應載明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和賬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公示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和監管協議。
同時,《通知》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通知》還明確,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申請住房貸款的,應將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已存入專用賬戶的首付款憑證。
此外,《通知》對相關責任做出劃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購房款未進入或未全額進入監管賬戶、收取其他名目款項,逃避或變相逃避監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和監管協議約定暫停該項目的預售許可或商品房網簽、備案,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對監管銀行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監管部門可取消與該監管銀行的合作關系。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的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