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予以規范
銀監會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予以規范
資料圖:銀行工作人員正在清點貨幣。中新社記者 張云 攝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積極抵制、堵截和檢舉各類違法違規違紀和危害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對違反行為守則及其細則的從業人員進行處理和責任追究,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征求意見稿明確,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指引。
征求意見稿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全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一個或多個崗位專門負責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本機構業務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征求意見稿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應以風險為本,重點防范從業人員不當行為引發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
征求意見稿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與自身業務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行為守則供全體從業人員遵循,還應制定覆蓋各業務條線的行為細則。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覺抵制并嚴禁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向社會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監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征求意見稿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并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落實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制度,應從職責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從業人員濫用職權。
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行為的評估結果作為薪酬和晉升的重要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積極抵制、堵截和檢舉各類違法違規違紀和危害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接到舉報后,應迅速處理,并視其嚴重程度向高級管理層匯報,高級管理層應視其嚴重程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執法部門報告。
征求意見稿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對違反行為守則及其細則的從業人員進行處理和責任追究,并視情況對該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與本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或退休人員,如被發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期間嚴重違規的,仍應追究其責任。